全院研究生: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同时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16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审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符合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细则,且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界定时间为: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
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不得以同一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研究生使用本人不同的学术成果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
我院博士研究生名额为4人,硕士研究生名额为13人。
四、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评审机构、修订完善细则。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打印)》(附件3,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表》(附件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奖项科研成果统计表》(附件5)、《经济与管理学院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评表》(附件7),连同成绩单、科研成果、图书馆检索报告及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于9月29日下午3点-9月30日下午5点间提交到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济与管理学院169-5办公室,汤老师027-68753186),同时将附件3、5、7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474543665@qq.com,邮件请以“国家奖学金申请-专业-博士/硕士+姓名”格式命名。办公室初步审核材料,确定有效申报材料;
(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结合自身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综合情况进行答辩。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新入学研究生,评审标准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前一学习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答辩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细则规定对每位答辩者进行打分,并进行排序,确定拟公示名单;
(四)确定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步评审结果;
(五)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